一.事项名称: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文艺表演团体或个人来内地参加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审批 类别: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许可期限: 法定期限 20 日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20 日个工作日 三.实施机关或组织: 省文化厅 四.责任处室: 处室名称: 外事处主办,市场处会签 五.被许可人: 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六.准予行政许可方式: 单独授予 主准予机关: 会审机关: 七.行政许可类型: 核准 八.有无收费: 无收费 九.有无年检审: 无年审 十.设立理由: 为有序做好国务院下放此项审批的衔接工作,切实履行审批职责,保证我省涉外、涉港澳台文化演出活动的正常秩序。 十一.实施行政许可依据: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当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重新报批。” 十二.办理流程及示意图: 申请方向省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许可决定提出申请 -> 外事处受理 -> 业务部门审查 -> 市场处会签 -> 外事处提出综合意见 -> 分管领导审核 -> 分管厅长审定 -> 省文化厅出具批复件 -> 网上公布审批结果 -> 审批结束归档 十三.申报条件: 1.演出经纪机构有与其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相适应的资金; 2.有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经历; 3.举办营业性演出前2年内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记录。 十四.材料明细: 1.演出申请书,演出名称、时间、地点、场次, 2.与演出相关的各类演出合同文本,演出节目及其视听材料, 3.香港、澳门方文艺表演团体及演职人员名单、护照等身份证明文件, 4.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5.演出经纪公司与其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相适应的资金证明 6.其它所需相关材料。 |